GSP认证营业场所的设施、设备与要求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7日
1、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
2、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的面积要求:
①大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100㎡,仓库30㎡;
②中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50㎡,仓库20㎡;
③小型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面积40㎡,仓库20㎡;
④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
3、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①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一切品的冷藏设备;
③ 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特殊管理药品的专柜和保管用的设备、工具等;
④必要的药品检验、验收、养护设备;
⑤检验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⑥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⑦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经营中药饮片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中心,其仓储、验收、检验、养护等设施要求与同规模的批发企业相同。零售连锁门店的品陈列、保管等设备要求与零售企业性同。
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开展的配货场所。